从一件专利申请案看代理人的能力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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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了一件将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写成化合物而在说明书中却没有记载该化合物的结构式或化学式也没有记载其制备方法的专利申请案例,分析了此案例的撰写缺陷,并提出了专利代理人至少应当具备的一些能力,专利代理人要熟练掌握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要熟练掌握特殊领域的相关规定;在撰写出现失误时要善于通过修改克服缺陷。

 

一、 案例介绍

近日,笔者看到一件专利申请,觉得颇有研究价值,对于代理人特别是刚入门的代理人很有启迪意义。现介绍如下,为简化篇幅,笔者对申请文件做了一些精简和改动。

该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用于提高汽车能效的极性化合物,其特征在于:包括向汽车添加该极性化合物,该极性化合物为一种多氮三烯短链碳氢化合物; 所述的多氮三烯短链碳氢化合物,为一种多氮三烯短链烷烃,且在汽车运行过程中为稳定的液体状态。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提高汽车能效的极性化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极性化合物,为一种含有5-15个碳原子、2-8个氮原子的含氮不饱和碳氢化合物。

其说明书内容如下。

本发明涉及一种用于提高汽车能效的极性化合物,属于汽车技术领域。

早在上世纪70年代开始人们就已致力于汽车能效的改善,关于汽车的能效,一般是通过发动机的优化设计、发动机和其他机械构件设计的改进而加以改善。然而,通过其他方法进一步改善汽车的能效的需求和空间仍然存在。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用于提高汽车能效的极性化合物,该极性化合物合成的极性有机分子一端为较高的电子云密度区域,另一端电子云密度则较低。这一特殊的分子与各种型号的发动机及其构造材料具有很好的混溶性,尤其是该物质在发动机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工况下都能够保持长期稳定的液体状态。也就是说不能够有不连续的固态蜡状物质产生,而且在高压高温端该物质升华的量极少,即该极性分子具有不可压缩性和较高的沸点。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发明的技术方案为:所述的极性化合物是液态的含氮的不饱和碳氢化合物,多次提到的极性基团是多氮三烯基团。添加到汽车中的多氮三烯碳氢化合物沸点较高,与多种机油具有很好的混溶性,且能够在高温和高压的工况下长期稳定使用。

此外,如果形成固态的蜡状物质则会抵消极性分子对系统能效提高的作用。通常,该液态的多氮三烯极性化合物含有5-15个碳原子和2-8个氮原子。含氮原子的多少、在该分子上的位点和该极性化合物的分子量的大小一起决定了该化合物的挥发性和凝固点温度。电子云密度大的一端和电子云密度小的一端的电子云密度的差异不需要很大,只要该分子上电子云密度分布不均匀。其他的含氮不饱和碳氢化合物的极性分子只要极性端和非极性端具有足够的偶极矩都可以使用。

极性化合物添加量取决于能充分的提高汽车能效即可。一般来说,添加极性化合物之后整个系统并不会立刻见效,而是经过一段延滞时间,等极性化合物充分浸润于整个系统才能表现出其效果。延滞时间的长短取决于添加的极性物质量的多少,相应的,极性添加剂的量取决于系统的规模以及人们对该极性物质浸润于整个系统的速度需要。通常该极性物质的量由整个系统的润滑油的体积来计算。

对于新汽车,极性添加剂的用量的可以是0.05%-8%不等,推荐添加量为润滑油体积的0.1%-5%;对于使用3年或更长的汽车,其中极性物质的使用量为润滑油量的0.05%-8%。添加剂需要和润滑油相兼容,不能有化学反应产生,而且添加量应该保证能够与系统使用的润滑油完全溶解而不增加其总体积,也就是说该添加剂添加到润滑油之后其浓度低于其最大溶解度。

为了保证添加剂的长期稳定性,添加剂中添加有抗氧化剂和抗聚剂成分,该成分的添加比例均为添加剂总体积的0.1%-2%,推荐使用0.5%。

本发明添加剂具有较长的使用寿命,及与润滑油较高的混溶性,在较宽的温度范围内(-70℃-240℃)能够保持液态并具有卓越的化学稳定性。到目前为止,实验均证明该添加剂对提高汽车能效具有显著的作用。在汽车中加入一定量的添加剂后,在实验室中对其进行性能测试。测试了它的耗油量、功率、以及排气温度等性能参数,并与相同工况下未加入添加剂时的测试结果进行了对比分析。

本发明的有益效果:这种用于提高汽车能效的极性化合物,加入之后传热效果有所改善,汽车的排气温度、功耗降低,而耗油量有所降低,有一定的经济效益。

图1为本发明的极性化合物对汽车耗油量的影响示意图;

图2为本发明的极性化合物对汽车排气温度的影响示意图;

图3为本发明的极性化合物对汽车功率的影响示意图。

从以上试验结果可以看出本发明的极性添加剂,能够减少汽车的耗油量,降低压缩机的排气温度,提高汽车的功率,提高汽车的能效和稳定性,节省能耗。

附图略。

二、案例分析

审查员在进行实质审查时,首先会判定该申请公开不充分,因为该案的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是一种极性化合物,而该申请的申请文件(包括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均没有对该化合物进行详细说明,只是记载了该极性化合物在汽车中应当具有什么样的物化性质,例如“在发动机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工况下都能够保持长期稳定的液体状态”,至于该极性化合物的结构本身,无论是说明书还是权利要求书,对其的记载都是“多氮三烯短链碳氢化合物”、“多氮三烯短链烷烃”、“含有5-15个碳原子、2-8个氮原子的含氮不饱和碳氢化合物”、“该极性化合物合成的极性有机分子一端为较高的电子云密度区域,另一端电子云密度则较低”,说明书中也没有给出一个极性化合物的具体例子,而且说明书中也没有记载该化合物的任何一种制备方法,申请文件的这些描述既不足以令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确定该极性化合物的结构式或化学式,也无法使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知道如何获得这种极性化合物。

如果审查员发出通知书,认为该申请公开不充分,将使申请人处于非常被动的境地,如果申请人争辩说该极性化合物是已知的化合物,并给出现有技术的证据,接下来审查员就可以以此为证据认为权利要求1-2均没有新颖性,使得该申请最终难以得到授权。

三、撰写缺陷

如果申请人真的是发现了一种新的极性化合物,其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就不应当如此撰写,应当严格按照《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在说明书中具体写明该极性化合物的结构式或化学式,并写出其制备方法,使其符合化合物充分公开的规定。

阅读该申请的说明书,可以看出,申请人真正的发明点在于发现了在汽车中使用某种极性化合物可以降低能耗,其发明点不在于发现了一种新的极性化合物,因此,申请人应当将该申请的权利要求书撰写为一种极性化合物在空调和制冷系统中的用途权利要求。这样的话,如果审查员质疑该极性化合物公开不充分,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该极性化合物是已知化合物就可以了。

四、代理人的能力需求

由此案例可以看出,代理人的作用非常重要,申请人或者发明人只是技术的创造者,如何通过专利权有效保护该技术,则需要代理人的帮助,代理人运用其掌握的法律知识,将这种技术通过专利制度进行有效保护,这也正是专利代理人的价值所在。

由此案例可以看出,要想成为一名优秀的专利代理人,至少需要具备以下能力。

1、熟练掌握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代理人应当知道,专利法第26条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也就是说,专利的保护范围是以权利要求书为准。申请人要求保护什么,一定要写在权利要求书中,没有写在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即使在说明书中公开了,也得不到保护。代理人还应当知道,权利要求有两种基本类型,即物的权利要求(产品、设备),活动的权利要求(方法、用途),具体到本案,将权利要求写成用途权利要求较为合适。

2、熟练掌握特殊领域的相关规定。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关于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是化学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标准,有其特殊性。例如,对于化学产品充分公开的规定,要求说明书中必须记载化学产品的确认(化学名称及结构式或化学式)、化学产品的制备(至少一种制备方法)和化学产品的用途。具体到本案,因为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是极性化合物,而极性化合物是一种化学产品,所以说明书必须按照“关于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的标准进行充分公开,即,应当记载其化学名称及结构式或化学式,还必须记载至少一种该化合物的制备方法,当然,还必须记载其用途。而本申请的说明书中除记载了其用途外,其结构式或化学式及制备方法均未记载。因此,该案在实质审查时会被认定为公开不充分。

3、善于通过修改克服缺陷。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可以看出,申请人修改的时机分为主动修改的时机和被动修改的时机。主动修改的时机有两个:一个是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一个是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对于在这两个时机进行的修改,其要求只有一个,就是不能违反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即,修改的内容不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而被动修改的限制条件要多于前面所述的主动修改,除专利法第33条的限制条件外,还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限制,即,此时的修改必须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被动修改就是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进行的修改。专利审查指南中列举了即使满足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审查员也可以不予接受的五种情形:(1)主动删除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扩大了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2)主动改变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导致扩大了请求保护的范围。(3)主动将仅在说明书中记载的与原来要求保护的主题缺乏单一性的技术内容作为修改后权利要求的主题。(4)主动增加新的独立权利要求,该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5)主动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该从属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

具体到本案,如果代理人意识到目前的撰写方式存在很大的问题,可以利用两次主动修改的时机将权利要求修改为极性化合物的用途权利要求,也可以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将原来的权利要求删除,代之以极性化合物的用途权利要求,前提条件是代理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极性化合物是已知的化合物。

 

2018年11月23日 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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